
繼承預售屋 可申請轉賣
《平均地權條例》修法後禁止轉售預售屋,不過設有排除條款,其中一項是預售屋買受人死亡,繼承人仍可轉售。內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說明,無論繼承時,預售屋是否已辦完契約名義人變更,都不影響權益,仍可轉售繼承的預售屋。
內政部之所以會發布這項解釋令,主因近期有民眾反映,家人在買完預售屋後死亡,不過繼承人已辦完契約名義人變更,才發現無法負擔每月房貸,此時是否可將契約再轉售他人?
內政部對此表示,無論契約是否變更於名下,繼承人都能檢附證明文件向地方政府申請,通過後即可將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。
為遏止預售屋投機炒作,去年7月修正施行的平均地權條例規定,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買方,在簽訂契約後,原則不可將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。
不過為避免傷及無辜,內政部設計排除條款,如果是轉讓給配偶、直系、二親等內旁系血親,或符合內政部公告的六種「可讓與或轉售情形」,就能排除限制,仍可轉售預售屋。
其中一種可轉售情形為買受人簽約繳款後死亡,繼承人可讓與或轉售該預售屋買賣契約,內政部官員解釋,在一般實務上多認為,這是指買受人死亡後,由繼承人在尚未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前,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將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。
內政部最新解釋則認為,這項排除條款與是否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無關,即使已變更,仍可適用轉賣規定。
內政部表示,繼承人可檢附繼承證明文件,向縣市政府申請將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,以解決民眾繼承後無法繼續負擔繳款或申貸等疑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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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預售屋…

同一縣市有多筆土地,地價稅單仍然只有一張!
基隆市稅務局表示,地價稅之課徵,係採總歸…

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三要一不
換屋族符合一定條件可向國稅局申請房地合一「重購退稅」,增加一筆換屋基金,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,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,應記得「三要一不」。
「三要」是符合:第一,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間隔須在兩年內;第二,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;第三,出售及重購房屋必須符合自住要件。「一不」則是指最常見的NG情況,若是「買新賣新」將無法適用重購退稅。
國稅局解釋,民眾重購自住房地時,可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繳納房地合一稅,這項重購退稅規定,立法目的是避免有換屋需求時,因出售自住房地產生的租稅負擔,影響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,希望透過重購退稅減輕負擔,並保障自住權益。
依《所得稅法》規定,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,無論「先售後購」或「先購後售」,皆須符合前述三大條件,另也應留意是否有買新賣新情況。
國稅局舉例,小花2021年6月間取得A屋,後續又在2022年12月購入B屋,隨後在2023年7月賣出B屋,她在兩屋均設立戶籍,並未出租、營業或執行業務,主張有居住事實。
國稅局解釋,小花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,自行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,不過她在購買B屋出售B屋時,仍持有A屋,即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,類似這種「買新賣新」樣態,不符相關規定,最終被國稅局剔除補稅。國稅局提醒,納稅人出售舊房地,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、抵稅優惠,如重購的新房地在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,將會追繳原已扣抵或退還的稅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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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間贈與房地,土增稅、契稅規定大不同
配偶相互贈與房地,土地可依規定申請暫時不…

國土計畫新制上路在即 中市地政局籲符合條件農地速申請更正編定
明年4月30日國土計畫新制度上路後,屆時區域…

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
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,地價稅係按年計…

國土計畫法明年將實施 更正編定未完成農地將無法轉變甲建、丙建
國土計畫法即將實施,現行更正編定如未於114年4月30日前完成登記,農地將無法轉變「甲種建築用地」、「丙種建築用地」。台南市府指出,仍有不少民眾對於「國土計畫」、「土地合法使用」、「檔案管理應用」等法令與措施不明瞭,申請「更正編定」仍有常見的准駁疑義,強調應於113年底前提出申請,以免因補正文件延誤,損及權益。所有權人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,先由地政事務所審核後,再報請南市府地政局核准,即可完成更正編定。
南市府地政局長陳淑美說明,民國63年區域計畫法發布實施後,本市陸續完成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類別編定作業,當時作業方式是按照使用現況來編定,雖然土地有部分已作建築使用,但會以土地的主要使用型態來辦理用地編定,因而於森林區、山坡地保育區內,於非都市土地公告編定前或實施建管前的合法房屋,有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更正編定,就建築使用的範圍分割後,再予編為「丙種建築用地」。
台南市長黃偉哲表示,目前地方上出現建議國土計畫暫緩實施的聲浪,但中央仍然按照既定行程要求地方政府6月底前將國土功能區圖報內政部審議。為確保權益,呼籲民眾儘速提出更正編定的申請。
新化地政事務所補充,非建築用地若要辦理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,應檢附非都市土地公告編定前或實施建管前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,以左鎮區而言,應於65年6月1日以前已存在的合法建物。如果為「田」地目土地,時間要提前至62年10月15日前。
須舉證用途為住家用,而畜舍、畜禽並不符合更正編定要件。申辦過程要實地勘查時確有合法建築物存在,尚需配合測量作業以及相關單位申調圖資及現場勘測,請土地所有權人把握時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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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宿舍之名買豪宅 私法人再增3限制
將修法規定只能買成屋、不能買豪宅 公司需成立一年、員工至少5人
內政部去年修正「平均地權條例」增訂私法人購屋許可制,盼能杜絕炒房;但傳出有私人公司以宿舍為名買豪宅,民團昨也開記者會盼修法補漏洞。對此,內政部長林右昌在立法院受訪表示,目前約有三十幾戶可能是私人公司去購買豪宅,四月廿九日已進行修法公告,再增三大限制,盼杜絕私法人企圖利用政府善意來鑽漏洞的情形。
目前約有30幾戶疑私人公司買豪宅
OURs都市改革組織等民團昨日召開記者會指出,經審查通過可購買「宿舍」和「出租經營」兩百多個申請案,出現許多一人公司購買宿舍、購買五.六億元豪宅做為宿舍以及購買一.三億元透天豪宅出租經營等情形,要求內政部修正「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」,落實抑制透過法人購屋炒房、囤房漏洞之立法意旨。
林右昌表示,平均地權條例上路後至今,地政司約核准兩百多戶的私法人購置住宅,皆符合六項許可範圍或容許規定。在許可制下,從過去的兩萬兩千多戶,現在大概只剩下兩百多戶,「但也發現兩百多戶裡面,大概有三十幾戶,可能是私人公司去購買豪宅。」
林右昌:杜絕利用政府善意鑽漏洞
林右昌指出,私人公司利用「平均地權條例」鑽漏洞買豪宅的行為,內政部絕不容許,因此在去年發現類似情況後,就開始密切注意;他說,內政部已於四月廿六日召開會議,四月廿九日進行修法公告,公告期從四月卅日到五月十四日,盼能杜絕私法人企圖利用政府善意來鑽漏洞的情形。根據預告最新規定,未來將有三大限制,包括只能買成屋、不能買豪宅,以及公司需成立一年、且員工人數最少為五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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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設地信託 受益人死亡須繳稅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徵遺產稅,但若公設保留地交付信託,信託受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,這筆土地無法適用免徵遺產稅。
高雄國稅局表示,受益人在信託關係中死亡,所遺財產是享有信託利益的「權利」,並非信託的「財產」,繼承人應注意繼承財產性質,確認是否應申報遺產稅。
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,民眾的父親今年元月間死亡,生前已將名下七筆土地交付信託,受益人為父親本人,並完成移轉登記,其中一筆信託財產為公設保留地,能否依都市計畫法規定,因繼承而移轉公設保留地免徵遺產稅?
國稅局對此表示,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做其他處分,使受託人依據信託,替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。
而依遺贈稅法規定,若受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中死亡,應就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權利的未領受部分,依法課徵遺產稅。至於權利價值計算,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的財產時,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的時價為準。
國稅局舉例,委託人甲君2021年5月中旬與受託人某銀行簽訂自益信託契約,受益人為甲君、享全部信託利益,甲君依契約將名下七筆土地(含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)移轉登記至受託銀行。
當受益人甲君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死亡,所遺財產是享有信託利益的「權利」,並非交付銀行信託的土地,因此這筆信託公設保留地不能適用免稅,應將甲君死亡時全部信託財產共七筆土地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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頂樓違章房屋是否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
地方稅務局說明,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…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