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繼承預售屋 可申請轉賣
《平均地權條例》修法後禁止轉售預售屋,不過設有排除條款,其中一項是預售屋買受人死亡,繼承人仍可轉售。內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說明,無論繼承時,預售屋是否已辦完契約名義人變更,都不影響權益,仍可轉售繼承的預售屋。
內政部之所以會發布這項解釋令,主因近期有民眾反映,家人在買完預售屋後死亡,不過繼承人已辦完契約名義人變更,才發現無法負擔每月房貸,此時是否可將契約再轉售他人?
內政部對此表示,無論契約是否變更於名下,繼承人都能檢附證明文件向地方政府申請,通過後即可將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。
為遏止預售屋投機炒作,去年7月修正施行的平均地權條例規定,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買方,在簽訂契約後,原則不可將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。
不過為避免傷及無辜,內政部設計排除條款,如果是轉讓給配偶、直系、二親等內旁系血親,或符合內政部公告的六種「可讓與或轉售情形」,就能排除限制,仍可轉售預售屋。
其中一種可轉售情形為買受人簽約繳款後死亡,繼承人可讓與或轉售該預售屋買賣契約,內政部官員解釋,在一般實務上多認為,這是指買受人死亡後,由繼承人在尚未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前,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將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。
內政部最新解釋則認為,這項排除條款與是否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無關,即使已變更,仍可適用轉賣規定。
內政部表示,繼承人可檢附繼承證明文件,向縣市政府申請將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,以解決民眾繼承後無法繼續負擔繳款或申貸等疑問。
外部連結:
繼承預售屋…

同一縣市有多筆土地,地價稅單仍然只有一張!
基隆市稅務局表示,地價稅之課徵,係採總歸…

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三要一不
換屋族符合一定條件可向國稅局申請房地合一「重購退稅」,增加一筆換屋基金,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,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,應記得「三要一不」。
「三要」是符合:第一,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間隔須在兩年內;第二,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;第三,出售及重購房屋必須符合自住要件。「一不」則是指最常見的NG情況,若是「買新賣新」將無法適用重購退稅。
國稅局解釋,民眾重購自住房地時,可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繳納房地合一稅,這項重購退稅規定,立法目的是避免有換屋需求時,因出售自住房地產生的租稅負擔,影響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,希望透過重購退稅減輕負擔,並保障自住權益。
依《所得稅法》規定,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,無論「先售後購」或「先購後售」,皆須符合前述三大條件,另也應留意是否有買新賣新情況。
國稅局舉例,小花2021年6月間取得A屋,後續又在2022年12月購入B屋,隨後在2023年7月賣出B屋,她在兩屋均設立戶籍,並未出租、營業或執行業務,主張有居住事實。
國稅局解釋,小花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,自行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,不過她在購買B屋出售B屋時,仍持有A屋,即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,類似這種「買新賣新」樣態,不符相關規定,最終被國稅局剔除補稅。國稅局提醒,納稅人出售舊房地,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、抵稅優惠,如重購的新房地在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,將會追繳原已扣抵或退還的稅額。
外部連結:
房地合一重購退稅…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