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買賣尚未辦竣登記前再行移轉,小心違規受罰
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,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,再行出售者,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%之罰鍰;但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規定,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,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,免予處罰。
舉例來說,王先生於112年11月15日訂約向土地所有權人陳小姐購買土地1筆,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利移轉登記,即於112年12月1日再行出售該筆土地給張小姐(土地移轉現值為新臺幣120萬元),依上開規定因土地移轉現值超過新台幣100萬元,應處以王先生該筆土地移轉現值2%之罰鍰(即120萬x2%=2萬4,000元),提醒土地買賣當事人切勿心存僥倖違反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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